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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VAN VU(中文譯名:武文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之主文欄內所載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原判決刑度「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經調閱原判決原本,確認係屬為「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誤寫,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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