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2476,2017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2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明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駕車起步,疏未注意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貿然起步,並與後方騎機車而至之告訴人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右上肢及右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勢,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然尚未依約定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