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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王秀華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葛春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2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係於106 年6 月14日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證,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檢察官尚未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繫屬於本院,原告逕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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