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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王雅伶
附民被告 黃仁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4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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