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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王曉琪
被 告 蘇瑞祥
主 文
本件移民庭。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9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於106年6月23日為不受理判決在案。
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認其所請合於法律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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