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附民,93,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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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紀維晟
被 告 陳光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事項,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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