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訴,41,2017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適用之法條欄「第41條第1項前段」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適用之法條欄「第41條第1項前段」顯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