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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安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九七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適逢海棠颱風來襲,臺南地區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爰改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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