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重附民,21,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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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卓愛鳳
卓林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方子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增加生活必要支出、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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