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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黃淑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素月
被 告 許哲逢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許哲逢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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