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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林韋翰
被 告 郭炳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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