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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林炳奎
附民被告 蘇明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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