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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A女(代號:0000-000000,年籍詳卷)
附民原告 A女之父 (年籍詳卷)
附民原告 A女之母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莊郁文
附民被告 方御晟
上列被告方御晟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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