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原簡,6,2017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風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及事實及理由欄四、第3行「罰金參仟元」及「罰金3千元」之誤寫,應分別更正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新臺幣3千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及事實及理由欄四、第3行原記載「罰金參仟元」及「罰金3千元」,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