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禁沒,10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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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參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敏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以一○六年三月六日南市警永偵字第一○六○一○四○五二號移送書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惟因被告已經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零點三七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三六三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零點三七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三六三公克),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

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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