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禁沒,119,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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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二七號、一○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號、一○六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參個,驗餘淨重共計參點參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俊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3 月22日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 年8 月26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二聖路及武慶路路口,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 年3 月2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3 月22日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

又被告於105 年8 月26日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2.377 公克)及嗣於105 年12月15日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2 包(驗餘淨重共計0.964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 年10月3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及106 年2 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50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均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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