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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重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直徑九.○ ±○.五mm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重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直徑9.0±0.5mm非制式子彈共2 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
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則包括供各式槍砲使用之子彈在內。
三、經查,被告黃重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以106 年度偵字第106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又被告於本件遭扣案之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直徑9.0 ±0.5mm 非制式子彈共2 顆(已扣除試射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6 年6 月22日刑鑑字第1060058323號函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1 枝及尚未試射擊發之子彈2 顆,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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