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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加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8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7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卷第36頁、106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卷第24頁),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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