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禁沒,157,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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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隆堯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
106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一.七三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隆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1.73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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