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禁沒,162,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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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37號、106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李宗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3月7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西港分駐所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8至10頁、第12頁)。

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69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84號卷第16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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