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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5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姿涵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46件,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稽(見104年度偵字第501 號卷第42至43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分別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仿冒物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0份、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2份、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仿品照片4幀、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1份在卷可佐(見保二刑三字第1030067435 號卷第14至17、23至30、33至34、40至41、47至50、56至58頁、104 年度偵字第501 號卷第4至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商 標 權 人 │
├──┼──────┼──┼─────┼──────────┤
│ 1 │手機螢幕保護│ 2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
│ │貼 │ │ │公司 │
├──┼──────┼──┼─────┼──────────┤
│ 2 │上衣 │ 1 │00000000 │同上 │
├──┼──────┼──┼─────┼──────────┤
│ 3 │褲子 │ 1 │00000000 │同上 │
├──┼──────┼──┼─────┼──────────┤
│ 4 │行動電話保護│ 1 │00000000 │同上 │
│ │套 │ │ │ │
├──┼──────┼──┼─────┼──────────┤
│ 5 │化妝鏡 │ 1 │00000000 │同上 │
├──┼──────┼──┼─────┼──────────┤
│ 6 │項鍊 │ 1 │00000000 │同上 │
├──┼──────┼──┼─────┼──────────┤
│ 7 │手提箱袋 │ 9 │00000000 │同上 │
├──┼──────┼──┼─────┼──────────┤
│ 8 │耳環 │ 17 │00000000 │同上 │
├──┼──────┼──┼─────┼──────────┤
│ 9 │上衣 │ 2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 │ │00000000 │ │
├──┼──────┼──┼─────┼──────────┤
│ 10 │長褲 │ 2 │00000000 │同上 │
│ │ │ │00000000 │ │
├──┼──────┼──┼─────┼──────────┤
│ 11 │行動電話保護│ 2 │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
│ │套 │ │ │司 │
├──┼──────┼──┼─────┼──────────┤
│ 12 │手機螢幕保護│ 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 │貼 │ │ │司 │
├──┼──────┼──┼─────┼──────────┤
│ 13 │耳環 │ 2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合計│ │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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