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聲沒,133,2017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友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六年度保管字第O八五二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被告嚴友靖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水果刀1 支,屬於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嚴友靖因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案件,經聲請人以106 年度偵字第860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水果刀1 把(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0852號),屬於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6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