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聲沒,13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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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手機保護膜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04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商標之手機保護膜1個,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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