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撤緩,86,2017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佳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3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864號),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以103年度易字第831號(103年度偵字第8864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3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4年6月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07年5月31日止。

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均未依限履行,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

而參照該條立法理由,可知該條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而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另所謂「情節重大」,則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經本院於104年5月6日以103年度易字第831號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案於104年6月1日確定。

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為憑。

嗣檢察官命履行義務勞務之起迄日,係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而受刑人僅於104年9月及10月各履行7小時義務勞務,嗣於105年3月14日書立具結書,表示對於勞務進度延宕,深具悔意,並允諾自105年3月14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每週至少執行16小時,若未能遵守進度,以致在履行迄日前無法完成義務勞務時數,願受撤銷緩刑宣告之處分。

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附條件緩刑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1紙、臺南地檢署義務勞務人執行情形回執表2紙及具結書1紙附卷可稽。

然受刑人罹患雙極疾患而情緒低落,有自殺意念,醫師並建議住院治療,觀護人亦建請檢察官延長履行期間至106年4月30日止,因受刑人僅於105年8月份履行4小時義務勞務,嗣於106年2月13日,受刑人又再次書立具結書,允諾自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每週至少執行20小時,受刑人並於106年2月20日履行4小時義務勞務,於106年3月14日、15日及16日各履行3小時、3小時及4小時義務勞務,嗣受刑人於106年3月19日因病住院而又中斷履行,迄至同年5月4日始出院。

有觀護人室簽呈1紙、奇美醫院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2紙、106年8月22日106美分字第0150號函暨所附之病情摘要1份、住院許可證、具結書1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1份在卷可稽。

㈡綜觀受刑人自104年6月1日起迄今雖僅履行32小時義務勞務,然考量受刑人之前確實罹患精神方面疾病,醫師並2次出具診斷證明書,或建請住院,或建請延緩勞務並積極追蹤治療,而受刑人甚至因發病而被送至急診室並安排住院治療,足認其病況非輕,並非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

至於附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刑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役處遇報告書雖記載,受刑人曾數度向觀護人表達沒有履行勞務之意願等語,然受刑人到庭已否認曾有如此表示,且更積極陳稱:醫師與護士每半個月均會到家中為其打針,病情有好一點,想要再繼續履行義務等語,另奇美醫院台南分院亦函覆本院稱:受刑人出院後有持續接受精神科居家訪視治療,106年8月10日診視,健康狀況可從事公共場所之打掃勞務等情,有前述回函暨所附病情摘要1份在卷可據。

是以受刑人現病況已穩定,並無不適合履行之情形,且其本身又相當有意願遵守緩刑所附加之條件,是認原宣告之緩刑並無何難收其預其之效果,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