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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044號
被 告 董致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44號竊盜案件,業經定期審理
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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