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124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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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恩家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754號),本院認宜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恩家與陳婉容前係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黃恩家明知FACEBOOK(下稱:臉書)上「爆料公社」社團係供不特定人進行社交聯繫之網路平臺,仍以「馬蒂扣」名義,於「爆料公社」社團內發布之訊息,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閱覽,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7日19時43分許,在臺南市某處,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以「馬蒂扣」之帳號在臉書「爆料公社」社團內發布訊息,內容指稱陳婉容「……這麼欠幹嗎這麼愛騙感情騙錢怎麼多不去做詐騙啊……」,足以貶損陳婉容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婉容提告被告黃恩家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告訴,有本院106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237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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