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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新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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