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樹林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