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233,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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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昆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曾泰銘」之誤寫,應更正為「楊昆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有關被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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