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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淵勝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淵勝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淵勝於不詳時間、地點,先自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處,收受偽造之仟元紙鈔1張,迨收受後方知該紙鈔係偽造之紙幣,竟不甘受損,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晚間11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1段轂豐加油站加油,持上開偽造之仟元紙鈔1張(號碼RI000000TX)交付予加油站人員王淑慧,用以繳付新臺幣(下同)500元油資。
嗣因該加油站站長洪悅玲於翌日清點鈔票時,察覺上開仟元紙幣係偽鈔,經詢問員工王淑慧及調閱該加油站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究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之收受後方知偽造通用紙幣而行使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證人王淑慧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洪悅玲於偵訊之證述、勘驗筆錄、扣案仟元紙鈔照片2張、中央印製廠105年12月6日中印發字第1050004440號函暨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收受後方知偽造貨幣而行使之犯行,辯稱:我拿給店員不是這張,這張太好認了,色澤不一樣。
我拿的都是正常的,我從事種田,我的錢都是我父親付給我,我父親是產銷班的班員,錢都是匯到他戶頭,我再跟他拿錢,如果我給她偽鈔,她早就會發現了,我還在那裡待了好幾分鐘等語(見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
五、本院認定被告無罪之心證形成過程:
㈠、證人王淑慧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確定是被告交付我該偽鈔,因為他是最後一台車,我收完之後我就收島了,且因為那個時候天色比較暗,看的不明顯,被告走了之後,才又拿出來繼續看,更加確認是偽鈔等語(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
參以本院勘驗現場光碟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之紀錄,可知證人王淑慧之證述應非虛構。
佐以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堪認被告應於前揭時、地,交付該仟元偽鈔與王淑慧無訛。
㈡、惟按刑法第196條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規定,須以行為人於收受後,明知為偽造而仍持以行使為要件;
再者,行為人是否於交付前,即知悉所持以行使之紙鈔係偽造者,除非經被告自白,否則僅能自交付之張數、偽鈔與真鈔之相似程度、行使之時間及行使偽鈔者被查獲時之反應等情況加以判斷。
經查:1、證人王淑慧於偵訊時曾表示:「那張看起來像真鈔」、「因為它看起來又像真的,我怕得罪客人。」
等語,顯見證人王淑慧不只一次強調該偽鈔像真的乙情。
2、再者,該偽鈔經鑑定,結果係:『該張壹仟圓傷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紙張非鈔券紙;
除正面左下角「1000」字樣以黏貼綠紫雙色紙張方式仿凹版印紋凸起效果及變色油墨面額數字,其餘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
正面右下角以透明膠水膜仿隱藏字圖案;
於背面以白墨仿製「菊花」之模鑄水印;
以透明油性物質仿「1000」字樣白水印圖案;
以彩色數位輸出及金屬箔膜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
以白墨印製線條及彩色數位輸出仿製鈔券背面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
,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存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復觀之該偽鈔照片2張(見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益徵證人王淑慧證述該偽鈔看起來像真鈔,實屬可信。
3、同理,倘被告收受該偽鈔後,因一時粗心、大意、匆忙或因相信交付紙鈔之人,而疏於逐張檢視紙鈔之真偽,致未發現其中夾藏偽鈔,又再加以行使,並非不可能發生。
本案被告主觀上是否確知該仟元紙鈔係偽造,實非無疑。
4、何況,被告持該偽鈔至加油站加油,如【附件二】所示歷時約5分鐘,期間並無異於常情之狀況,實難單憑被告交付該仟元偽鈔與王淑慧之行為,即推論被告明知該仟元紙鈔是偽鈔,而仍持以行使之主觀犯意。
5、至證人洪悅玲於偵訊之證述僅能證明轂豐加油站收到該偽鈔之事實,卻無法認定被告於行使偽鈔時,知悉該仟元紙鈔係偽造者。
六、參諸上情,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主觀上有「明知」偽鈔,而仍持以行使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被訴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附件一】勘驗轂豐加油站內監視器CAMERA09,檔案名稱:CH00-0000-00-00-00-00-00.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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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光碟時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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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2:58:35~ │1.王淑慧自收銀處內走了出來,站在加油島的右│
│ │23:00:53 │ 側指揮紅色自用小客貨車,將車停好。 │
│ │ │2.紅色自用小客貨車往前方行駛,消失於畫面上│
│ │ │ 。 │
│ │ │3.王淑慧往畫面右下方移動,消失於畫面上。 │
│ │ │4.加油管晃動,王淑慧應在替紅色自用小客貨車│
│ │ │ 加油。 │
│ │ │5.王淑慧加好油後,將加油槍放回加油箱上。 │
│ │ │6.王淑慧將紅色自用小客貨車之加油蓋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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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3:00:54~ │王淑慧雙手拿著一張仟元鈔票(下稱系爭鈔票)│
│ │23:00:58 │在檢視,王淑慧先將系爭鈔票直立觀看,再將系│
│ │ │爭鈔票平放觀看,一直盯著系爭鈔票,而往加油│
│ │ │島上的收銀處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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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勘驗轂豐加油站內監視器CAMERA03,檔案名稱:CH00-0000-00-00-00-00-00.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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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光碟時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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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3:02:50~ │王淑慧自收銀處內走了出來,站在加油島的右側│
│ │23:03:03 │指揮車號0000-00號紅色自小客貨車將車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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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3:03:04~ │1.王淑慧走到紅色自小客貨車的右側。 │
│ │23:05:01 │2.該車駕駛人拿了一把車鑰匙給王淑慧。 │
│ │ │3.王淑慧以該鑰匙將油箱蓋打開,拿油槍開始加│
│ │ │ 油。 │
│ │ │4.王淑慧加好油將油槍放回加油箱上。 │
│ │ │5.王淑慧將油箱蓋裝回紅色自小客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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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23:05:02~ │1.王淑慧走到紅色自小客貨車的右側。 │
│ │23:05:16 │2.駕駛人拿了一張系爭鈔票交與王淑慧。 │
│ │ │3.王淑慧雙手拿著該系爭鈔票在檢視,先將系爭│
│ │ │ 鈔票平放觀看,次將系爭鈔票直立觀看,再將│
│ │ │ 系爭鈔票平放觀看後,在收銀處門口前佇立觀│
│ │ │ 看該系爭鈔票後,再走進收銀處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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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23:05:17~ │1.王淑慧走進收銀處內。 │
│ │23:07:11 │2.23:05:36始以發票機列印出發票。 │
│ │ │3.於23:05:53有一手自發票機拿起發票。 │
│ │ │4.於23:06:35有一白影晃出收銀處。 │
│ │ │(2-4間,螢幕皆無王淑慧之影像) │
│ │ │5.王淑慧於23:07:08自紅色自小客貨車右側之加│
│ │ │ 油島走出,走到紅色自小客貨車右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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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23:07:12~ │1.王淑慧走進加油島內之收銀處。 │
│ │23:07:27 │2.被告將紅色自小客貨車往前駛離加油站,消失│
│ │ │ 於畫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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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勘驗轂豐加油站內監視器CAMERA04,檔案名稱:CH00-0000-00-00-00-00-00.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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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光碟時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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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3:02:50~ │1.王淑慧走出收銀處,往畫面左方移動,消失於│
│ │23:05:09 │ 畫面上。 │
│ │ │2.有車燈光出現在畫面 │
│ │ │(23:02:55~23:03:05)。 │
│ │ │3.油槍拿起。 │
│ │ │4.油槍放回加油箱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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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3:05:10~ │王淑慧雙手拿著系爭鈔票在檢視,將系爭鈔票平│
│ │23:05:18 │放觀看,走到收銀處門口前佇立觀看該系爭鈔票│
│ │ │後,王淑慧一邊檢視該系爭鈔票一邊走進收銀處│
│ │ │,走進收銀處後仍在觀看該系爭鈔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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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23:05:19~ │1.王淑慧走進收銀處後,仍以雙手拿該系爭鈔票│
│ │23:05:39 │ 直立及平放觀看。 │
│ │ │2.畫面無法觀看到王淑慧之雙手後,仍可辨識王│
│ │ │ 淑慧有觀看手中之物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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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23:05:39~ │王淑慧於23:05:39後仍以雙手拿該系爭鈔票平放│
│ │23:05:50 │觀看後,再直立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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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23:05:50~ │畫面無法清晰觀看到王淑慧之雙手後,仍可辨識│
│ │23:06:04 │王淑慧有觀看手中之物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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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23:06:05~ │1.王淑慧打開收銀機,左手拿著一張紙,右手從│
│ │23:06:33 │ 收銀機內拿出用夾子夾住的一疊鈔票,翻看後│
│ │ │ 又放回收銀機內,再從收銀機內拿出一張鈔票│
│ │ │ 並正反面翻看後以左手拿著,王淑慧再將放置│
│ │ │ 在桌上的系爭鈔票拿起來觀看後,以右手拿著│
│ │ │ 該系爭鈔票,並關上收銀機。 │
│ │ │2.王淑慧再度打開收銀機,將系爭鈔票放進收銀│
│ │ │ 機內,並關上收銀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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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23:06:34~ │王淑慧手拿著發票及剛從收銀抽屜所拿出的鈔票│
│ │23:07:01 │走出收銀處,往畫面右方移動,消失於畫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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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23:07:02~ │一人自畫面右上方出現,往畫面左方移動,消失│
│ │23:07:13 │於畫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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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23:07:14~ │1.王淑慧走進收銀處。 │
│ │23:07:39 │2.王淑慧打開收銀機,自收銀機內拿出系爭鈔票│
│ │ │ 平放且直立觀看,再旋轉系爭鈔票觀看,再翻│
│ │ │ 轉過來反面觀看(翻轉時並用雙手在鈔票的角│
│ │ │ 落處搓揉),再翻過來另外一面觀看。 │
│ │ │3.王淑慧轉頭往收銀處外看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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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23:07:40~ │1.王淑慧轉回頭後,將系爭鈔票高舉(高度與鼻│
│ │23:07:57 │ 子平行),再直立及平放觀看。 │
│ │ │2.王淑慧轉頭再往收銀處外看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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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3:07:58~ │1.王淑慧轉回頭後,將系爭鈔票平放觀看,並用│
│ │23:08:32 │ 右手拇指搓該系爭鈔票的角落處。 │
│ │ │2.王淑慧以右手自收銀機內拿出用夾子夾住的鈔│
│ │ │ 票在觀看(左手仍拿著該系爭鈔票),並用左│
│ │ │ 手搓用夾子夾住的鈔票後,右手再將用夾子夾│
│ │ │ 住的鈔票放回收銀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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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23:08:33~ │1.王淑慧雙手仍拿著該系爭鈔票平放在觀看,並│
│ │23:08:50 │ 用右手搓該系爭鈔票。 │
│ │ │2.王淑慧右手放開系爭鈔票,以右手徒手搓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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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23:08:51~ │1.王淑慧雙手仍拿著該系爭鈔票平放在觀看,並│
│ │23:09:11 │ 用右手搓該系爭鈔票,再將系爭鈔票翻轉過來│
│ │ │ 觀看。 │
│ │ │2.王淑慧以雙手將系爭鈔票高舉(高度大約與嘴│
│ │ │ 巴平行)直立觀看,並翻轉觀看。 │
│ │ │3.王淑慧以雙手將系爭鈔票高舉至與眼睛平行處│
│ │ │ 觀看後,再將系爭鈔票放在收銀抽屜上平放觀│
│ │ │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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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23:09:12~ │王淑慧以雙手拿該系爭鈔票平放在收銀機抽屜上│
│ │23:09:28 │觀看,再將系爭鈔票高舉至與嘴巴平行處直立觀│
│ │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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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23:09:29~ │1.王淑慧自收銀機內拿出用夾子夾住的鈔票,並│
│ │23:09:38 │ 將該夾子移動到鈔票的短邊夾住,再以該夾子│
│ │ │ 所夾的鈔票與系爭鈔票比較觀看。 │
│ │ │2.王淑慧將用夾子夾住的鈔票放回收銀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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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3:09:39~ │1.王淑慧將系爭鈔票高舉至與嘴巴平行處直立觀│
│ │23:09:56 │ 看後,再放下在收銀抽屜上平放觀看,並反面│
│ │ │ 觀看。 │
│ │ │2.王淑慧再自收銀機內拿出用夾子夾住的鈔票,│
│ │ │ 翻過來反面觀看,再放回收銀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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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23:09:57~ │1.王淑惠將系爭鈔票放在收銀抽屜上正面觀看後│
│ │23:10:20 │ ,再翻轉至另外一面觀看。 │
│ │ │2.王淑慧自收銀機內拿出一張紙,放在桌上寫字│
│ │ │ 並將系爭鈔票放進收銀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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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23:10:21~ │1.王淑慧從收銀機內拿出系爭鈔票平放觀看並以│
│ │23:10:52 │ 右手拇指搓柔系爭鈔票。 │
│ │ │2.王淑慧將系爭鈔票高舉至與嘴巴平行處直立觀│
│ │ │ 看。 │
│ │ │3.王淑慧將系爭鈔票翻過來再高舉至與眼睛平行│
│ │ │ 處觀看後,再翻過來反面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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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23:10:53~ │1.王淑慧將系爭鈔票放下在收銀抽屜上平放觀看│
│ │23:10:58 │ 。 │
│ │ │2.王淑慧將系爭鈔票在高舉至與眼睛平行處直立│
│ │ │ 觀看後,再翻過來另外一面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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