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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寶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下午3時5分於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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