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571,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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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振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振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賴振隆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一○六年度易字第五七一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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