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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苙騏 (更名前為孫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苙騏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三、又孫苙騏(更名前為孫浩然)前因犯竊盜數罪,經本院於103年聲字第16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4年11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5年2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附表二所載之科刑紀錄,素行不佳,竟仍不思循正途取財,任意以起訴書所載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危害社會治安,同時破壞他人居住安寧,殊屬不該,更足見其缺乏對他人財物所有權之尊重觀念,守法意識薄弱,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被告上開犯行時所採之手段、所竊之物之價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為國中肄業,先前從事臨時工,有8歲及13歲子女各一名(均由前妻扶養),與母親同住、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
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有關沒收事項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被告竊得之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均未經尋獲或發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惟本件沒收,均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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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說明 │
├──┼─────────────────┼─────┼──────────┤
│ 1 │監視錄影器1台(價值約7000元)。 │邱鳳嬌 │未尋獲。 │
│ │ │ │ │
├──┼─────────────────┼─────┼──────────┤
│ 2 │現金800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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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犯 罪 時 間 │犯罪行為態樣│確定判決法院│案 號│確定判決時間│宣 告 刑│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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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2月6日21│攜帶兇器、毀│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3號 │94年7月15日 │有期徒刑柒月│
│ │時許 │壞安全設備、│ │ │ │ │
│ │ │於夜間侵入住│ │ │ │ │
│ │ │宅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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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9月30日│侵入住宅竊盜│高等法院臺南│101年度上易字第103號│101年4月3日 │有期徒刑柒月│
│ │6時許 │ │分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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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4月26日│踰越牆垣及安│高等法院臺南│103年度上易字第418號│103年7月18日│有期徒刑陸月│
│ │凌晨3時許 │全設備侵入住│分院 │ │ │ │
│ │ │宅竊盜 │ │ │ │ │
│ ├──────┼──────┤ │ │ ├──────┤
│ │103年4月26日│踰越牆垣及安│ │ │ │有期徒刑伍月│
│ │凌晨3時許 │全設備侵入住│ │ │ │ │
│ │ │宅竊盜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5月3日 │侵入住宅竊盜│ │ │ │有期徒刑肆月│
│ │凌晨2時50分 │ │ │ │ │ │
│ │許 │ │ │ │ │ │
│ ├──────┼──────┤ │ │ ├──────┤
│ │103年5月3日 │踰越牆垣及安│ │ │ │有期徒刑柒月│
│ │凌晨3時許 │全設備侵入住│ │ │ │ │
│ │ │宅竊盜 │ │ │ │ │
│ ├──────┼──────┤ │ │ ├──────┤
│ │103年5月3日 │踰越牆垣及安│ │ │ │有期徒刑柒月│
│ │凌晨3時40分 │全設備侵入住│ │ │ │ │
│ │許 │宅竊盜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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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4月20日│踰越牆垣及安│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778號│105年9月1日 │有期徒刑拾月│
│ │凌晨1、2時許│全設備侵入住│ │ │ │ │
│ │ │宅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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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6月6日 │攜帶兇器、侵│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59號 │105年11月9日│有期徒刑肆月│
│ │凌晨2時許 │入住宅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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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4月12日│侵入住宅竊盜│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14號│105年9月22日│有期徒刑柒月│
│ │凌晨2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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