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630,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6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世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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