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924,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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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芓茵
陳宥蒨
陳沛樺
任蔚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49號、第6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芓茵對被告任蔚貞提出告訴之傷害案件,以及告訴人任蔚貞對被告陳芓茵、陳宥蒨、陳沛樺提出告訴之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四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芓茵、任蔚貞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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