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24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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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茂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茂欽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茂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未適當控制自己之情緒即出言恫嚇他人,所為實非可取,惟其犯後坦承罪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情節、手段、對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懼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年籍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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