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58,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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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文
何家輝
楊雪鏞
王阿妹
蔡美麗
柯淑惠
張曾金珠
蔡隨
黃郭貴米
余陳秋玉
蔡清吉
徐陳錦蓮
陳碧玉
隋郭碧雲
郭金茂
王金美
許月藐
謝義鎮
郭黃花雀
陳金芳
唐志英
周素珠
陳梁阿琴
夏曾金
方堂安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金芳」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2年3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金芳」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3月18日」之記載,經查係誤寫,應為「民國62年3月18日」,此有被告陳金芳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參諸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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