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843,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小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營毒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小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記載:「到場說明,」後補充:「在警方尚未掌握確切之根據而得合理懷疑其犯罪前,主動向警方表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願接受裁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小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係在警方尚未掌握確切之犯罪根據前主動先向警方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嗣為警採尿送驗後查獲,有其警詢筆錄可稽,是被告本次犯罪符合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於5年內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以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生活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營毒偵字第149號
被 告 吳小虎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吳小虎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1年6月27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4月13日上午9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加熱燒烤吸食所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警偵辦另案毒品案件,於106 年4月13日通知吳小虎到場說明,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小虎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6 年4月13日上午9時20分許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現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採取尿液名冊編號對照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此外,復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本署檢察官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可認被告前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是本案應依法追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 思 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 琬 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