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2319,2017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27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簡字第19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易字第977號),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文瑩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林文瑩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電能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核被告林文瑩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竊取電能罪及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雖被告行為時之電業法第106條及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對於竊電行為均設有刑事處罰規定,然依其行為時之法律比較結果(重法優於輕法),本案既應適用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規定處罰,則被告行為後,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8日生效之電業法(第6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至4項部分除外)雖已刪除上開刑事處罰規定,對於被告應適用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規定處罰,不生影響。

(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竊電及毀損文書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論處。

(三)被告與為其破壞電表加以改裝以竊電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委請他人改動電表計量方式,自105年3月初某日起至106年1月24日遭查獲止,每日竊取電能使用,均係在密集接近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單一竊取電能之犯意,接續而為之數動作,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

(五)爰審酌被告為圖減省支付電費私利,利用前揭非法方式竊電,致臺電公司除無法合理計算被告用電情形外,尚須支付相當稽查成本,影響公用民生事業費用負擔之公平性,其將個人用電支出費用轉嫁由其他社會大眾承受,殊無可取,且竊電期間非短,原不宜輕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罪行,並已與被害人臺電公司達成和解並返還全部應繳款項,業據告訴代理人楊士軍於本院庭訊時陳述明確(參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77號卷第16頁),並有追償電費計算單、商業本票保管單、切結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參(同前卷第18至20頁),態度尚稱良好,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目前無業亦無收入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同前卷第16頁背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已與被害人臺電公司達成和解並償付全數應繳費用如前述,堪認其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第35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