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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6號
附民原告 林穎逸
附民被告 林龍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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