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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曹台興
被 告 林成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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