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65,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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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65號
附民原告 辛淑珍
附民被告 魯惠美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柯佾婷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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