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71,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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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李莘于
被 告 吳依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簡字第24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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