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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黃愛卿
被 告 林義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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