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002,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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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61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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