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03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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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字第3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勇因犯毀棄損壞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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