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093,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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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揚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揚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洪揚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揚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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