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132,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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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郁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郁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郁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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