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137,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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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家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家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民國100 、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 年度簡字第7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101 年度訴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及3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

(二)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年7 月及3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

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0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101 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3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2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3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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