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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佳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杜佳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於羈押期間徹底醒悟,又被告未曾遭受通緝,家中經濟均仰賴母親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若須負擔被告在監花費,實屬重擔,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得以在外賺取日後入監服刑之生活費用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全部犯行,以及被告之涉案情節暨比例原則等情,而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是本院既已裁定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卻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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